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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整体考虑如何完善回避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回避制度的完善要有整体考虑。

草案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中,第四项为新增内容。

对此,周玉清委员说,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是必须处理的,不只是回避问题。另外,实践中当事人怎么能知道他是否有贪污受贿这些行为?审判人员自己怎么会承认自己贪污受贿而自行回避?

沈春耀委员说,回避制度的原理是建立在审判人员跟当事人有特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基础上的,比如他是当事人的亲戚、熟人,或者是公司起诉,他在公司有股份或者与公司关系密切或其他利害关系。由于存在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回避制度不是建立在特定行为基础上的。如果一旦引入“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些行为,那就多了,不仅仅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些行为了。如果引入特定行为作为回避的理由,那就有一个查证的问题,就会复杂化。所以这个规定需要再研究。

严以新委员则认为,草案只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员的回避问题,没有涉及法院全体回避的问题。比如,这个当事人是某法院主管副院长的兄弟,不管是谁来审判,起诉人都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一个法院来审。又如某法院的合同医院,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成为被告,起诉人也会对该法院审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建议对这个问题加以考虑。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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