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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提出 司法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委员提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启动。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调解还是判决,是其一项基本权利,决不能由法官来取舍。

草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任茂东委员建议对这两条规定认真斟酌。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法院是否进行调解,要看当事人愿意不愿意,而不是说法院认为适宜调解就进行调解。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司法调解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法官不是人民调解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用案件调解数量这一指标来简单地衡量法官的工作实绩。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易使法官强行进行调解,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限制当事人的维权方式。

吕薇委员也建议,调解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在已经有人民调解法,很多纠纷在到法院之前都可以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很多人到法院诉讼,实际上希望得到一个裁决。因此,是否调解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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