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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要求起诉状写明被告身份证号码

有常委委员提出 获取公民信息受限或造成立案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草案要求起诉状写明被告身份证号码,这会造成立案难。

草案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其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为新增加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要求起诉状、上诉状写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这对当事人来说有困难。”严以新委员说,起诉一个人怎么可能知道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呢?这样的规定会造成很多民事案件立不了案。

严以新委员建议,草案可以规定得简单一点儿,即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就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也对起诉状增加“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这一内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会在实践中造成立案难。

“这与民诉法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是相违的。”作为律师的刘玲代表为了进一步了解该内容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常委会期间专门到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花园路派出所进行调查。当刘玲代表出示律师证及相关调查函,要求查询该辖区内的公民身份信息时,遭到民警的拒绝。民警说要想查询其他公民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除出示律师证、调查函外,还需法院出具调查律师是案件的哪方当事人的证明。

“这就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取公民身份信息是很难的。”刘玲代表指出,这次常委会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专门增加了身份信息保密内容,公民很难获得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商活动,往往也无需提交身份证号码。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获得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同样很难。如果要求起诉状写上被告身份证号码,无疑给原告在诉前造成很大麻烦,且这样的麻烦其自身无法解决,即使有代理律师也无法解决,最终结果是案件立不了。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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