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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不合适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对草案规定的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提出异议。

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规定太过笼统。”贺一诚委员说,这要具体看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对该主张的支持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从而来决定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被告的败诉不一定是原告每一项主张均得到支持,原告的败诉也不一定是每一项主张均未得到支持。

“我不赞成这样的规定。”丛斌委员说,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和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有些证人应当出庭。所以谁主张证人出庭,这个费用就应当由谁来承担,诉讼费用是谁败诉谁承担。证人出庭作证,在民诉法中不是一个必须的诉讼程序,所以产生的经济负担是由主张人承担比较合适。建议修改为“由申请证人作证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无力负担的由人民法院负担”。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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