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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草案拟完善举证制度破解鉴定人证人出庭率“双低”难题

未及时举证可受罚 新规遏制恶意诉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证据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启动鉴定程序权利、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方面有诸多新规定,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当事人可启动鉴定程序

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需要鉴定人就某方面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为基本原则,以特殊原因不出庭为例外。但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始终处于低位徘徊状态。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介绍,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结论的一种,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由于鉴定人不出庭,导致鉴定结论的一些问题或瑕疵无法得到及时发现,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产生怀疑。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缺失。“证据规定尽管明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陈昶屹认为,草案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立法缺失。

陈昶屹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采取合议制作出鉴定结论的,应当如何处理?他举例说,在很多侵权类案件中,当事人会提出医学会鉴定结论,但医学会鉴定结论是集体作出的,该由谁来出庭作证应进一步明确。

及时提供证据是一大进步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而且没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有证据不及时提交,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交新证据,搞突然袭击,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陈昶屹认为,这是“恶意诉讼”的一种表现。他举例说,有的当事人为了争取时间,明明是合同违约的诉讼,他先打个撤销合同的诉讼,之后再来提交新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将当事人可随时提供证据改为‘及时提供’,否则承担相应后果,这是一大进步。”陈昶屹说。

河北省邢台市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美霞说,在司法实践中,对方当事人经常在庭审中变换说法,这迫使律师必须尽可能拖后提交证据,有时甚至会超出举证期限。

“主要原因还是举证规则与当事人陈述的关系模糊,法律规定对方承认的内容不再需要当事人举证,但这在程序上是没有落实的规则。”孙美霞建议,在新的民诉法中,将当事人陈述放置在举证之前,对方是否认可,应在答辩状中表明态度,只就对方不承认的内容进行举证。

视听资料可替代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困扰民事诉讼的又一难题。草案从多方面入手,保障证人出庭。

其中之一的规定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该条规定是实践中做法的固化”陈昶屹说,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已成为法院的一般做法。

值得关注的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例外制度,其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现代社会资讯传播如此发达,这样规定免除了证人奔波之苦,又能提高诉讼效率。”陈昶屹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谭秋桂也认为此条规定值得肯定。“除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外,其他的变通作证方式均无法进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谭秋桂说,在这一问题上,草案仍然留了个“尾巴”。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法院却说没有收到,无故增添了纠纷。谭秋桂表示:“这样在立法中予以明确,有利于规范操作,统一程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陈昶屹说,事实上,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当事人诉讼材料,所以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落实。法制日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卢杰本报实习生郭文青

训诫等措施法官裁量权过大

专家观点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强调当事人及时举证是必要的。但是关于未及时举证后果的规定,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从训诫到不予采纳,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甚至可能被司法腐败者利用。同时,该条规定可能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如责令赔偿损失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主张?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额度?责令赔偿是在判决书中载明还是另作裁定?如果将其作为判决主文,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草案明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有证人保护措施,否则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必定会受打击,致使法律规定无法落实。在证人保护问题上,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实质进展,令人遗憾。本报记者 卢杰整理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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