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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诉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五千元以下案件一审终审”

是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意见不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额诉讼制度。

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是否应建立这一制度的意见并不一致。

一些委员认为可及时解决纠纷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来自河北省。据她介绍,对于小额诉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中,曾专程到河北省沧州市等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为及时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确定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为民的思路。

龚学平委员在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之前,先征求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审议中,他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认为草案增加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更快捷、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量的民事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人民法院,表现出案件数量大、涉及范围广等特点。”龚学平委员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现在已非常突出。这就必然对法官办案的效率、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为了切实解决上述现实矛盾,应该在现有诉讼程序基础上,继续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易、便利、快速。为此,引入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可以更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合理地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成本。

今年5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选择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4家法院试点小额诉讼制度,取得很好的效果。自试点以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3232件案件,调解结案3117件。

龚学平委员以此为例说,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要在吸收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量体现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使审理程序简化、灵活。

“引入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沈春耀委员也认为,现在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心城市,有的法官一年审上百件、几百件案件,有的当事人为一点小事要走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和精力。

也有委员不赞成小额诉讼制度

“我不同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丛斌委员明确表示。

他提出,简易程序是指对一审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适用程序的简易,不是指诉讼制度的简易。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民诉法规定了先行调解原则,可以用这个原则作为救济手段,没有必要在程序法中改变国家的诉讼制度。

“国家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是统一的。”丛斌委员认为,我国诉讼制度是严格的两审终审制,草案这样规定将造成民诉法分则法条和总则条款的冲突。

“我认为不宜这样硬性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任茂东委员的理由是:首先,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现行民诉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其民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就失去了一道重要保障。在民诉法中不能以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来衡量当事人权益的大小,更不能因为标的额小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法院也不能因为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任务重而影响对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案多人少的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而不应通过改变与当事人权益保障息息相关的两审终审制度来解决。

其次,这一规定未对案件性质和种类作出限制,只以标的额是否达到五千元来决定是否适用一审终审,不利于非财产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公正审理。有些案件的标的涉及财产,但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财产,比如婚姻案件、人格权案件。这些案件不宜以金钱数额来衡量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宜一审终审。另外,对有些案件,比如网络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基层法院和它派出法庭的审判力量难以适应这些案件的审判需要,如果适用一审终审就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而且,不能按照标的额大小来衡量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小的不一定容易审理,标的额大的可能还容易审理。对标的额小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未必能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和节约司法成本。

第三,存在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现在,标的额在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占有一定比重。如果对此类案件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以五千元为基准来设定案件的终审制极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五千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小额,在西部地区可能就是大额;在城市可能是小额,在农村可能就是大额。在全国适用的民事诉讼法,要综合考虑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即使要规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也应当适当提高标准。

“虽然小额诉讼的规定在草案中只有一条,但这一条却涉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建议予以重视,进行认真研究。”任茂东委员强调。

严以新委员也提出,如果这次规定实行小额案件一审终审制的话,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要作相应修改,不能造成两法之间的矛盾。

小额标准不应各地都是五千

“这一制度不太好操作。”朱永新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地区的标准可以高一些。

朱永新委员认为,可以按照各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小额诉讼的标准。贵州、上海、深圳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上海和深圳,人们拿五千元可能不当回事。但在贵州,对一个家庭来说五千元就是很大一笔收入。所以,小额诉讼的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而不一定用具体的数额标准。

金硕仁委员则认为,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案件较少,应考虑经济发展,立法适度超前,定为一万元较为适宜。

记者 陈丽平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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