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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检察机关监督权需立法明确

聂和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被寄予厚望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迎来首次审议,公益诉讼等亮点吸引了舆论广泛关注。其中,草案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蕴含深刻法治意义,如果能够通过,其价值不可低估。

与现有民事诉讼法相比,草案在检察监督方面主要做了如下改进:一是在原有抗诉的监督方式上,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新的法律监督方式;二是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而把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四是明确了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性权利,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不难看出,草案围绕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诉讼监督作出了更为完善的安排,这种立法要义的背后,是对现代法治基本常识的遵循,也是对我国宪法具体内容的贯彻。在现代法治运作体系中,法律监督乃是重要保障性环节,这种监督包括对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监督,从而确保法院能够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与此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根据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根本属性并非单一的公诉机关,也非片面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而是全面承担对法律执行与适用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上的定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落实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中国的法治构建意义非凡。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司法环境等多种原因,司法在承担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职能上,距离民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一些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冲击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适用法律更为细致复杂,从而决定了其更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因此在法治构建的功能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但是,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都被局限在了刑事司法领域,由于缺乏必要而细致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一直难以行使有效的法律监督,导致中国的法律监督权多处于不平衡状态。

其实,就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而言,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并不缺乏立法上的肯定性设定,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有相关的宏观规定。问题是,这些近乎对宪法原则条款进行复述性的立法,并没有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南,尤其是对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权限、法律责任等,都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而这些内容,由于涉及到公检法等多个部门的关系协调,是很难交给检察机关自己去设定的。因此,要彻底改变检察监督软弱不力的现状,就必须从国家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站在这个角度,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确有值得期许的地方,如果能够顺利通过,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裁判不公的产生,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得到更为公正、更为有效地保护,而且还能在落实宪法法律监督权方面前进一大步,对于推动检察机关全面行使法律监督权,为法治构建确立高效权威的监督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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