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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立法往事

江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改革开放后,我国迎来了立法的春天。1979年,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三个月就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等七部法律。紧接着,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起草民事诉讼法,并于同年7月19日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的组长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高克林担任,副组长3人,成员有来自法院系统的6人,以及包括我在内的来自法学教学科研机构的7人。

  起草小组是三种人的结合,一是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干部,二是从事审判实践工作的法官,三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这是一种最佳的组合方式,为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1991年4月6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四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就法律委员会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等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表决 摄影/王敬德

  经过三个月的调研起草工作,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稿完成,然后发至全国法院系统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到1980年3月3日,据不完全统计,参加讨论的共计4.1万人次,提出修改意见3066条。根据这些意见,起草小组继续进行修订,完成了第二稿、第三稿、第四稿。每一稿都发至全国进行讨论,提出的意见整理成册,有几大厚本之多。

  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一个能够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草案。但是,在这个时候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法制委员会领导提出,由于种种情况,民法暂时不能颁布施行。那么民事诉讼法是否可以先于民法颁行,我们感觉到有一定的困惑。起草小组就此问题经过多次研商,查阅资料,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对此,我与北大的刘家兴教授还合作发表了一篇论文,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从理论上论证民法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之分。虽然当时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是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仍然能与民事诉讼法配套。二是国际上已有成功先例。我们查到了日本和匈牙利就是先公布民事诉讼法,然后才公布民法。厘清这两个问题以后,法制委员会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先于民法公布民事诉讼法的提议并得到认可。最终在1982年,法制委员会将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通过。至此,新中国拥有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本文由光明日报提供,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1年第7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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