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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明等代表建议制定关于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栗甲。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肖声。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庄永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栗甲,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肖声等代表分别提交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

  代表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有关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还不完全清楚,思想认识模糊,有关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配合、协调不够。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不搞个案监督、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在优越性的有效途径,也是人大常委会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举措。

  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经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这为国家层面制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可以说,通过权力机关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权力运行与监督规律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对纷繁复杂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代表们在议案中说,地方的立法探索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所有的决议都宣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创新法律监督的方式,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效力。三是加强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建设,明确提出自觉接受制约与监督的要求。

  “各地有关的法律监督的有益探索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议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代表们表示,出台决议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决议的形式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权力规范、有效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来源: 正义网 2011-3-12
责任编辑: 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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