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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鹏代表: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迫在眉睫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制定一部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从立法上对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完整的阐述,对于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见到《法制日报》记者时说。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胡振鹏代表说,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监督立法,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导致法律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概念还在争论不休,是缘于现行法律未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阐述。"胡振鹏代表告诉记者,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分散。目前,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完整的法律监督规范体系。

  胡振鹏代表认为,除了"过于分散",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的规定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过于原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监督范围不具体。比如,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事诉讼的原则,但作为刑事审判程序一个组成部分的自诉案件和死刑复核程序是否纳入诉讼监督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对于民事执行、民事调解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能否实施法律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了监督范围上的盲区。

  二是监督手段不充分。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抗诉,而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较多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几种监督方式,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往往不被监督对象重视和接受,严重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力。

  三是监督程序不完备。三大诉讼法关于诉讼监督的规定缺乏硬性的监督措施和严密的监督程序,不能开展同步监督,导致法律监督往往停留在事后的纠正上。

  四是法律监督后果不明确。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行为设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但未规定被监督对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是基础和关键。从当前情况来看,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的条件已经具备,立法时机基本成熟。"胡振鹏代表最后欣慰地表示,2008年以来,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这些地方人大在法律监督立法上所做的有益探索,为法律监督法的制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模式,也为法律监督法的制定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来源: 法制网 2011-3-6
责任编辑: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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