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四川强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四川法院系统围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绩。本报记者今天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
刘玉顺介绍, 2008年,四川高院集全省法院之力,开展集中化解涉诉信访专项行动,最终化解了2537件信访老案、难案,建立了新的涉诉信访终结移送机制;清理执行积案,集中执结7618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办结119965件无财产积案,建立了25家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大格局,并形成新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随之,推进"大调解",实现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和分流化解。去年又建立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管理体系,三年任务一年完成,四川三级法院全部联网,实行网上办案,强化审判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和权威。法院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此次会议上,刘玉顺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他说,主要是源于对近几年司法实践的总结。可以说,制定强制执行法是当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迫切需要。近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效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各地逐步形成了新的工作机制,成效很大。但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定要重视对实践成果的总结,对有效的新机制加以完善后,提高到国家法律层面上来。
"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执行工作本身的特点和规律。" 刘玉顺说,强制执行程序在性质、任务、宗旨、基本原则、程序、制度、措施上均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别,应当考虑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刘玉顺认为,制定强制执行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从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是一种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因此,制定强制执行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党中央对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法院近几年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都为制定强制执行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刘玉顺介绍,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条文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中进行了规定,现行规定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与执行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第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详尽,操作性不强,客观上容易给执行人员留下较大的自由量空间。第二,空白、漏洞较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有34个条文,占全部268个条文的极小比例,导致一些重要的的执行制度、执行措施,如执行救济、司法拍卖、参与分配等制度,在立法上的缺位,难以有效解决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制裁措施不够严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惩戒性法条较少,且处罚多体现为财产性处罚,与国外立法对不如实申报财产、拒绝履行、抗拒执行等施以严厉刑事制裁相比,我国法律惩处力度相对较弱,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与学者们的理论成果,刘玉顺建议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这既有实践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行性;既是中央文件的要求,也反映了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应以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立法程序,及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应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总则、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附则。
刘玉顺认为,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行工作:第一,加强协调联动。四川高院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格局,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各地已陆续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协作,采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线索悬赏举报、债务人公示、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协查等有力措施,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第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加大培训考核、轮岗交流力度;完善执行告知、执行公开制度,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严格责任查究,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第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以案讲法、在媒体开设法制专栏、公开曝光"老赖"、送法进社区等形式,增进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