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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胜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六年来,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经研究,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今年大会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这个议案的质量较好。为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出高质量议案、促进立法工作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作用。“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90%以上。

    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九)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十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三)未依法开庭审理的;(十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十六)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这样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

    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操作规程,完善再审程序,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这次修改,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这样修改,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

    二是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四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十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是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

    二、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为了有效执行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对执行程序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解决执行难,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草案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是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四是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五是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二)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也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赋予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增加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的归属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涉及对该争议的处理,对人民法院的审查应当给予救济途径,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为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草案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三年。

    (四)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

    解决当事人“执行难”,需要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因此,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总的看是适当的,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困难。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如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等,拟继续调研,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及时修改,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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