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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建议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审议时说,听了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总体赞成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所做的修改。法律委员会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的修改稿有很大进步。旅游法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建议经过再次审议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陈斯喜说,修改后的旅游法草案第84条第2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入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经营场所,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印”。实践中,一些地方旅游单位反映,旅游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扩大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况,不只是检查这些与违法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鉴于这样的情况,建议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建议这一款修改为“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就是限制在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票据、账簿进行查阅和复制。

陈斯喜说,现在有一些旅游单位和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一些管理费,有的反映导游每年向主管部门交几百元的培训费,实际上没有真正进行培训活动,而只是收钱,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旅游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建议增加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因为有些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一些购物商店,要求旅行社导游必须带游客到这些商店购物,据了解旅游部门要求指定到一些商店购物的情况,往往是与旅游部门或者是旅行社从业者有利益关联的商店,所以要对这些作出限制性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04月23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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