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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范徐丽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1-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2 1228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会上,委员们围绕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就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服务与管理,科学规划发展优势旅游资源,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与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问题提出许多真知灼见。在此,本刊特将委员的精彩发言予以实录摘编,以飨读者。

初审旅游法草案的时候,我曾经提过旅行社对前往欧美、澳洲等旅游者收取押金的情况。因为游客如果滞留在这些国家,旅行社会被追究责任。而旅行社为求免责,会对这些出境的游客收取510万元的“防止滞留保证金”,但在旅游标准合同里并没有涉及收取此项费用的条款。

据了解,旅行社会在合同最后的“其他约定”中详细规定,收款的账户是旅行社,并在旅游者回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项收费归还旅游者,对去其他地方的游客一般是不收取该项费用的。最近我又听说,有的旅行社以很低的价格组团。比如,去台湾8天的行程只收1600元的费用,但是要交3万元的押金。根据去过的游客反映,行程中虽然安排两次购物,但是时间不长,也没有强制购物,回来后一个月内押金就退还了。但为什么台湾8天游只收1600元,还要包飞机票?据业内人士介绍,有些旅行社是以旅游为名招徕游客,并不靠组团赚钱,而是用收取的押金放贷。通常在标准合同中不对该项目内容作约定,要求游客支付现金,汇款或银行卡转账也可以,但收款单位为第三方而非该旅行社,只为游客开一张收据。

以上这种不规范的旅行社有非法经营金融机构的嫌疑,做法也近乎非法集资。一旦出现资金危险,游客的押金就可能无法收回。出现这样的问题,游客没有合同的依据,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到时候可能连旅行社也不见踪影。有的游客贪便宜,抱着侥幸的心理。一旦出了事,还是要找旅游主管部门来解决。而且,这种低价招徕游客的做法,对于正规的旅行社也不公平,属于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如果现在不对此进行管理,难免会有后患。因此我建议,旅游法草案在修改的时候应明确规定收取押金的范围,这样对保障旅游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是有帮助的。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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