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旅游业发展要从制度建设上入手
庞丽娟
2012 年12 月28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会上,委员们围绕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就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服务与管理,科学规划发展优势旅游资源,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与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问题提出许多真知灼见。在此,本刊特将委员的精彩发言予以实录摘编,以飨读者。
我认真读了这次审议旅游法草案提供的参阅材料,注意到社会公众对旅游业现状反映比较集中的是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对旅行社的责任规定比较重,对旅游者的保护规定比较多;另一方面是对旅游业者、导游的服务态度、强迫购物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我认为,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设计入手。
对此,提两方面建议:一是对导游建立五方面或者说是“五位一体”的制度。1.建立导游基本工资制度。现在的导游是没有基本工资的,是零月工资。导游态度不好,从早上就开始拉着去购物,这种现象不是只在一个两个导游或是一家两家旅行社中存在的。既然这样的问题很普遍,就要从制度上探寻根本原因。所以,建议建立导游基本月工资制度。所有旅行社只要聘用导游就要遵守这项规定,就必须支付导游月工资。如果没有这样普遍的制度,那么,哪个旅行社建立导游基本工资制度,哪个旅行社就会赔本。所以,旅行社之间必须先统一起来。2.建立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不能仅与导游给旅行社带来的经济利益挂钩,这样会使导游认为自己带的游客越多、跑得越快越好。我想,绩效工资不仅要考虑团次、人数,更要对导游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表扬和投诉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3.建立旅游从业人员基本正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导游人员的人格、人身安全不受侵犯。4.严肃旅游从业人员的从业规范和问责制度。5.建立国家层面的荣誉制度,以激发和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自律感。
二是在立法宗旨上,旅游法要突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容。同时,要强化旅游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