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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中: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应当具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建议,关于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应当具体制定,否则法律条款就会形同虚设。

    南振中说,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等6项指标中,3至4项做不了的,为中度失能;5至6项做不了的,为重度失能。我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及半失能的老人超过3300万,这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从国情出发,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还有一点值得肯定,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执法检查同提出修法议案结合起来。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专题调研中发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包括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利用执法检查组的调研成果,适时提出关于提请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把执法检查同立法、修法这两件事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增强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又有利于提高立法、修法的效率,一举两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经验进行认真总结,使之常态化。提几点具体意见:第一,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待老人的办法,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这一规定符合国情民意。尊敬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甘肃武威出土的汉代竹简中就有《玉杖诏书令》,这可以算作中国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玉杖诏书令》对60岁、70岁以上各年龄段的老年人采取了许多优待措施,既包括经济待遇,又包括政治待遇。我们应当弘扬这种传统美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把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具体化。上个世纪,我国一个代表团访问新加坡,发现那里的年轻人中与父母同住的孝子比较多。经过深入调研才知道,在新加坡,子女如果同父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在购房时政府有关部门会给予优惠。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鼓励和引导年轻人选择与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在同一个小区购房。没有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家庭养老就很难落实。同样道理,优待老年人的办法也应当具体,否则法律条款就会形同虚设。第二,草案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救助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第3款规定的救助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唯独第2款没有规定救助主体。建议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或者其他救助”之前,增加“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几个字。第三,草案第45条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养老机构的变更或终止对老年人权益影响重大,不能遵从一般社会团体或组织的退出方式。建议参照一些省、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解散的三个月前,报请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部门核验通过,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四,草案第51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但未将老年人需要的服务纳入其中。建议在“用品”之后增加“和服务”3个字。第五,草案第76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参照人民调解法第17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表述,将“要求调解”改为“申请调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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