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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硕仁:进一步明确老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审议提出,进一步明确老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金硕仁说, 我赞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人口的13.26%。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每年老年人口增长3.3%,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围绕着老年人发生的事情和问题越来越多,正在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现在的“80后”、“90后”青年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他们结婚后一对夫妻要管4个老人或者是更多人,其负担很重。同时,老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大力倾斜和关怀,因此修改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具体谈几条修改意见。第一,关于老龄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2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个规定,本身就十分含糊,模棱两可,造成目前全国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设置五花八门,设置机构的规格也不统一,人员配置不统一,隶属关系也不统一,导致各地老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立了法,由谁去执法?不要以为现在地方各级政府的老龄机构很健全,有的省在机构改革中,首先把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降格了,机构改革通常就是撤几个、并几个、降几个,老龄工作机构首当其冲了。去年,我在老龄工作调研时,问县市的老龄机构设置怎么样?陪同人员说有的县市有机构,有的没有机构,有的县市按正科级建制设置,有的按副科级建制设置,还有的地区老龄机构,在机构改革的时候,省里要求降到副县级。我过去在政府工作的时候,分管过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政府机构,是正县级建制,省里机构是正厅建制。现在老龄工作越来越重要,应当重视机构设置。我看了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稿,发现第5条第2款“具体机构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这款被删除了,我认为这一款删除不适合,应当充实和完善。过去的食品安全法里就没有机构的设置的规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增设了有关机构的条款,这个修改效果就很好。我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稿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老龄工作机构,并进一步明确老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独立的行政部门,使老龄工作部门职能切实得到加强。与此同时,要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老龄事业,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第二,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问题。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明确,老龄工作在维权工作和执法工作方面难度较大,建议在现行法律第6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即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虽然负责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工作,但和这个执法主体是两回事。第三,关于优待条件的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十分突出,国家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同时,也应当积极扶持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我在调研中发现,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待遇差距很大。现在全社会这么多老年人,只靠公办机构还不够,需要许许多多的民办养老机构。有些民办养老机构国家在资金和其他方面稍微支持一下,就可以办得更好。我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对老年人的优待和发展老龄事业的优惠规定应当再放宽一些。比如,老年人的优待证的使用上,应当全国统一起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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