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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 2012-06-25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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