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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

李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并且以每年大约3%的速度增长。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全国总人口的30%,这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和基本保证。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老年人的生活,重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这些措施,对于切实维护、落实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就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政策。老年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得到较好落实。各地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大大减少了赡养纠纷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给予了照顾。 
 
  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各地广泛开展了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许多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日益丰富。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断为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得到加强。各地人民法院加大了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任重道远 
 
  当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时期,一些人敬老爱老意识淡薄,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占老年人自有财产、强行挤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尚有部分离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医疗费报销难比养老金拖欠问题更为突出。 
 
  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进一步加大、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特别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农村老年人普遍缺乏医疗保障,农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各地均有出现。 
 
  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资源明显不足。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服务距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村的社区服务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财产、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与10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又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增加了新的内容,带来了新的问题。
 
  要避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纠纷,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多为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落实这些规定必须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完善操作程序。比如,家庭养老是我国的基本养老形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其内容、范围和责任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其次,要分清法律与政策规定、道德约束之间的界限,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化调控功能。目前,许多老年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护,并且对于一些轻微的侵权行为,法律也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惩罚条款,这就需要政策和道德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立一个包括司法、政府、社会等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才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明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职能配套,方方面面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为老年人维权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要通过法律援助,使权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感到正义的力量;通过组织手段,对那些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人进行教育;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尊老、爱老、养老的风气;建立和推广优秀老年人维权基地,真正使老年人维权之路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最后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加强老年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只有把最基础的事情做好做实,老年人权益纠纷才能最终得以避免。 
 
  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就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才能取得实效。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合法权益,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要求,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支持力度。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国际老年人年讲话中指出:“人的一生总要经历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时期,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人生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是尊重历史。”资源在社会和家庭不同代际之间的分配和转移,需要在思想观念上的认同,共识是共享的思想基础和前提。一些人不是把老年人当成财富,而是当成包袱,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几代人前赴后继累积的成果,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是不同发展阶段创业的权利主体,而不是彼此的附庸或包袱。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年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补贴。一个地区和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多少和老年人与社会共享程度的高低,固然与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实力有关,更重要的是心中是否有老人。心中有了老年人这个弱势群体,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穷也不能穷在老年人身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涉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使老年人与社会其他人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在经济、医疗、服务设施、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大力宣传敬老养老护老的优良传统和代际融洽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宣传那些尊老爱老、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要揭露那些伤老、害老,肆意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伤风败俗社会现象。要宣传老年人离退休后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先进事迹等。老年人的安定和谐,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面镜子,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关心老人的今天,就是关心自己的明天。让我们不分代际,不分年龄,不分界别,共同携起手来,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作者系新华社记者)
  来源: 《老友》2006年第8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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