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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应承担看管责任

立法健全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聚焦精神卫生立法

  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建议,应进一步强调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看护管理责任,通过立法健全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

  有的精神障碍患者被家庭遗弃

  列席会议的康永恒是四川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四川团曾经连续两年提出有关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作为议案联署代表之一,康永恒得知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十分高兴。

  “草案突出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规范了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回应了当前社会对‘被精神病’现象的关注,立法思路是正确的。”康永恒代表说,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家庭、社会带来的负担、伤痛很大,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相关行为。

  康永恒代表说,精神障碍患者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有的患者因此被家庭放弃、被监护人遗弃。虽然家庭及其监护人有无奈无助的一面,但是,他们对精神障碍患者责无旁贷。因此,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既要慎重,又要全面。

  要防止家属推卸法定监护职责

  2005年,某市有一些精神障碍患者在街头施暴,严重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地政府对此很重视,决定对他们进行强行收治,收治的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

  “这些被收治的患者经过治疗后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他们的家属却不让患者出院、回家调理。”胡振鹏委员在审议时说,“直到现在,还有七八位患者住在精神病医院。医院让家属来接,家属却不肯来,浪费了大量的医疗资源。”

  胡振鹏委员表示,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多处提到可以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这些人治疗后,患者家属应该承担看护管理责任。但在草案中却找不到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条文。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看护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这一条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胡振鹏委员说,如果是家属自己出钱治病的话,患者治好后肯定会及时出院,但是像强制治疗这种情况用的是政府或者医保基金的钱,患者家属可能会推卸责任,不让病情得到控制的患者及时出院。可以考虑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法定监管职责,对不及时为强行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在疾病得到控制后办理出院的要处罚。

  吕薇委员也认为,应当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和直系亲属的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有责任动员或带着患者去诊治。”吕薇委员说,但是目前草案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草案只强调了亲属不同意就不能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治。如果监护人、直系亲属拒绝诊治而造成了社会危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亲权不能侵犯成年公民自决权

  “草案在监护人判定及权限方面存在缺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也会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

  贾春梅代表指出,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备受关注的“被精神病”案大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而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贾春梅代表说,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治疗,从逻辑上可以简单地分为自愿入院、非自愿入院两种情况。而从法律上来说,所谓自愿入院和非自愿入院这两种表述都隐含着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该患者具有意思能力,具有决定自己是否就医、如何就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患者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根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甚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根本谈不上所谓的自愿和非自愿问题。

  贾春梅代表强调,草案规定的强制医疗、非自愿医疗、非自愿住院医疗,其内在本质大多数属于成人监护制度。如何就医问题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内容,因此,必须通过健全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来解决。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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