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常委会三审>>审议摘要

李春龙代表:不应当收取被监测单位费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春龙建议增加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监测站(点),其监督性监测数据应与被监测单位共享,以作为被监测单位改善环境的依据。验收监测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不得收取被监测单位费用。

  李春龙的理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的监测站(点)由政府出资,应具有一定的公益和服务职能,再加上其监测数据具有权威性,与被监测单位共享,有利于被监测单位了解真实环境现状,以进一步加强管理,改善环境。

  同时,李春龙认为,目前的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及审批程序比较繁琐,且测点多、监测因子多、周期长、收费较高,在对被监测单位负责的同时,大大增加了被监测单位的负担。而且由于验收监测是付费项目,还易滋生不正当交易,建议取消验收监测收费。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