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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科学性

陆 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关系到能源使用的可持续,更是影响经济社会、人类发展的可持续。今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地方开展了关于可再生能源法的执法检查。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对执法检查报告作了审议。结合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情况,委员们围绕加强宏观指导规划、鼓励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等关键方面积极献言献策,提出许多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在此摘发几位委员的发言。

可再生能源法首先提出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要合理规划、科学规划、科学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被认为是新兴产业,也是与高技术产业联系在一起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应在具备资源优势的地方发展,它不是装点门面的。不同的地方资源情况大不相同,比如风电,有的地方利用小时数每年大概就是1000 多小时,但是资源条件好的地方可以达到2000 多小时甚至达到2500 小时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也是一样,有的地方太阳日照时间大概是年均1000 多小时,阴天多、晴天少,在西部就是晴天多、阴天少,太阳日照时间年均可以达到3000 小时以上。同样的投资在资源好的地方就是效益倍增,在资源差的地方是效益减半。所以如何布局新能源产业,应该有正确的宏观指导,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上。特别是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稀缺,无论是风力发电,还是太阳能光伏发电,占用土地资源面积都非常大。这方面的情况差别更大,所以更应该在地广人稀、单位装机造价低的地方发展新能源产业,比如西部就有这样的优势,戈壁滩上可以大面积布局发展风电,光伏占地面积更大,搞屋顶工程、分立式、分布式也是发展的选择。

因此,应该鼓励在资源条件好、立地条件好的西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在这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不搞遍地开花、撒胡椒面的工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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