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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发展应建立在有序、均衡发展基础之上

王 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关系到能源使用的可持续,更是影响经济社会、人类发展的可持续。今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地方开展了关于可再生能源法的执法检查。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对执法检查报告作了审议。结合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情况,委员们围绕加强宏观指导规划、鼓励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等关键方面积极献言献策,提出许多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在此摘发几位委员的发言。

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应在有序、均衡的基础之上推进。从全球来看,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最快的,中国的问题不是发展太慢,而是由太快造成的。比如,现在我国在装机规模上发展很快,但是电力体制改革方面相对滞后,智能电网、储能技术以及分布式发系统的发展不足,这些使整个产业面临很多问题,包括出现大量弃风现象。因此,我们还要建立更有序的目标,遵循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特点,不能像其他的常规资源和化石能源那样发展。因此,一方面,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也要更加有序、更加均衡地发展,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更加健康。

此外,可再生能源法需要作进一步修改。比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性的目标和要求,也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以及处罚规定,许多制度都是通过相关部门的配套法规作出规定的,从而常引起这些部门法规之间的冲突。这不仅包括海上风电领域中的部门协调,也包括风电、光热、光电等方面之间的冲突,进而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另外,可再生能源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所以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

总之,可再生能源法在过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今后在政策、管理、规划等方面都要进一步加强,才能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目标。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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