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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污染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余晓洁 顾瑞珍)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要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增加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身处罚。

  三审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明确,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国现行环保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这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国家的要求。多年来,修订环保法的呼吁一直不断。

  来源: 新华网 2013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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