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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7-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邓昌友委员说,根据其他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经验,解决环境问题除了法制手段以外,还要靠市场机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根源而论,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将环境成本转移到外部和社会。迄今为止,我国对环境的管理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例如分配指标、层级考核以及各种专项行动等。但是,行政手段具有明显的突击性、阶段性、随意性,缺乏市场手段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平性。因此,为了解决企业经济活动引起的各种问题,应该更多地运用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环境责任保险机制,解决了企业盈利、环境受损、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建议在修改后的环保法中,将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纳入其中。

  邓昌友建议,在本法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要求国家规定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王明雯委员说,环境保护仅靠对企业罚款是不行的,罚到最后,企业没有钱怎么办,谁来埋单?政府埋单是不合适的,还是要利用保险制度的优势,分担或者分摊相关风险。

  杨震委员也认为,草案应增加规定,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国家鼓励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征集、存储、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一些常委委员指出 不应鼓励污染企业“一搬了之”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不应鼓励污染企业“一搬了之”。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

  对此,郑功成委员说,上述规定中的鼓励性措施,将“搬迁”也放在其中,是不妥当的,不能让污染源“一搬了之”。搬迁并不改变污染的实质,有时甚至带来更严重的污染。我们不能鼓励城市的污染企业搬到农村去,发达地区的污染源搬到欠发达地区去。值得鼓励的还是依靠科技进步减少污染,这是实质性的污染减轻、减少。

  王乃坤委员也认为,不应鼓励“搬迁”。无论从北京搬到河北,还是从城市搬到农村,都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上述规定仅指噪音污染企业搬迁,应有具体界定。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鼓励地方制定更严格环境标准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鼓励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此,许多常委委员表示赞同。同时,大家建议,可以授权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制度。

  王明雯委员说,我国地域非常广,各地情况不同,可以授权地方人大根据各地特点,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制度。这样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李景田委员、白志健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雪克来提·扎克尔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允许和鼓励地方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因为,全国的标准要照顾到先进和落后的地方。比较先进、比较发达的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有好处的。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奖惩并举才更有利于保护环境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不仅要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还要有奖励制度,要做到奖惩并举。

  罗春桃代表说,环境保护法应该重视奖励。对先进的节能降耗、减排和“三废”治理技术、方案、措施,国家应该在政策上、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要有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数额。草案对处罚有数额规定,对奖励也应当明确。这比污染后再花巨额经费治理效果更好、成本更低,更能体现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梁维特代表过去18年来一直参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宣传、教育工作。他认为,在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大部分都是权责性条款,以对违法者的处罚为主。其实,做好环保工作,处罚和奖励应当并重。可以考虑设立一些地方性的环保工作业绩评价机制和约束性指标达标制度,鼓励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企业主动、认真地落实环保法。

  蒋庄德委员认为 各类学校应开展节约能源教育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蒋庄德委员认为,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节约能源教育。

  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蒋庄德建议,在“环境保护”后增加“节约能源”的规定。青少年从小养成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意识非常重要。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是互相关联的。对学生的教育,除了环境保护外,还应有节约能源的内容。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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