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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应重点明确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公民的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审议时说,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在总则中已经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包括目标、原则等我都同意。这部法律作为一种基础性法律应该重点明确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公民的责任。

关于政府的责任。本法很多章节涉及到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的责任。吴晓灵委员说,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做规划、二是定标准,三是监督实施,四是公开信息。他本身不能亲历亲为去做,但是他应该制定规划标准,监督社会主体,特别是企业去实施。而且应该把政务信息全部公开,让社会公众得到真实的信息,帮助政府督促行为主体,落实国家的规划和标准。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又谈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工作人员处分建议的问题。

吴晓灵委员认为,有效的方法是实行首长负责制,谁任命对谁负责,不要让上级管到下级的部门内部去。她说,第20条写得非常好,部门首长对任命者负责,环保部门的首长是各级人大表决通过的,因而他应该对人大负责。只要环保监管部门能够公布标准,公布标准执行的情况,公布在这个过程当中尽没尽到监督的责任,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最后人大自有公论。人大每年要审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环保应该是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和规划当中非常重要的一块,汇报工作时应该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汇报。我们国家经济增长要注意质量,如果环境保护解决得好,说明经济增长质量是好的。环保的规划和执行应该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报告中向人大汇报,也可以做专题汇报。

吴晓灵委员说,第21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达标。达不了标怎么办?做不了怎么办?我认为这条和第20条作为政府的责任,建规划、定标准,公开信息,把这些考核放在对人大负责的整体内容当中加以表述。

关于企业,吴晓灵委员认为,应明确重点污染企业应该向社会公布排污信息和防污措施,让社会监督这些重点排污单位。政府机关再将结果对社会公众公布,将更利于社会监督。

关于公民参与。吴晓灵委员认为第47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环保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非常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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