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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要将明晰产权纳入法律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审议时说,在某种意义上,大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比其他民生问题更具普遍性和焦虑性。本次草案将环境保护上升为基本国策是个巨大的进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强调了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总体上来说,草案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郑功成委员建议:第一,明晰产权应纳入本法范围,因为环境保护与产权制度有直接关系。产权不清晰,往往更易致环境污染,比如一个城市中湖泊,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大家都会往里排污水,一片草地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地必然导致大家过度放牧,最终会把草原破坏了,这种现象就是称为“公地悲剧”。如果产权明晰了,就有权利主张人,环境保护责任就容易落实。这一点体现不够或者基本上没涉及到。

第二,第17条中作为鼓励性措施规定,把“搬迁”也放在里面,这不妥当,不能让污染源一搬了之,因为搬迁并不改变污染的实质,有时甚至带来更严重的污染。我们不能鼓励城市里污染的企业搬到农村去,发达地区的污染源搬到欠发达地区。因此,值得鼓励的还是依靠科技进步减少污染,是实质性的污染减轻、减少,一定要避免污染由城市向乡村转移,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第三,法律责任过于宽松,不足以禁止、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我感觉现在的立法中对致害方的惩罚更多的是体现了保护的倾向,象征性的惩罚根本不足以禁止法律所要禁止的行为。比如暗沟排放污染的、明知故犯的、屡教不改的,轻微处罚根本不足以制止这种行为,现在的法律责任还过于宽松。

第四,对于主管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法律可能还要更清晰一点。即要赋予足够的权力,也要有更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如57条第5项,伪造或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就不能给予行政处分了事,而应是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这一条能否再分一个层次,应该更加明确、具体、严格一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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