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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环境负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环境保护法应当强化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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