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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专章规定: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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