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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没有进行环评不得开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七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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