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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立法中表述应该更多地使用法律语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审议时说,我赞成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同时也同意环资委关于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说明。总的来说,因为这部法律制定的时间比较久了,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从1989年算起已经有20多年过去了,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所以很有必要对这部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林强委员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第一, 第23页第3条,修正前和修正后没有改动, “其他海域”建议改为“所有海域”,修正后是:“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所有海域”,关于海域,特别是目前海洋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建议用“所有海域”更准确,更有力。

第二, 第28页修正后第14条,第14条从增加的部分来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这里提的是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应责任作出决定。因为在法条中写明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或者相应的责任来作出决定是不妥当的,有一些本末倒置。建议修改为“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由国务院制定规划作出决定”。总的来说,应该用法律语言来把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依据法律制定的有关规划和相应的责任所作出的决定描述清楚,一个在先,一个在后;一个是依据,一个是执行,这个关系要表述清楚。

第三, 第29页第18条,谈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建议“保护生物多样性”这句话可以删去,因为这里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产资源也涉及到生物多样性,但是后面有一大段的话已经把生物多样性的问题提到了。在后面谈到“依法制定并实施植被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引进外来物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段话就是对生物多样性进行的阐述。另外,也可以把“保护生物多样性”移后表述,可能会更贴切。

第四, 第四,第29页第19条,用了相当文字说明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意见等等,而且特别强调有关部门要报国务院批准等等,联系第14条和第19条,涉及到立法中,表述应该更多地使用法律语言。这一条,好像是一个文件,不像法律,因为这里谈到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意见,然后报国务院批准,一个法律的文本应该没有这样的文字描述,而是法律语言的表述,类似第19条的提法应很好的推敲。建议法工委配合环资委对此类问题进行更好地研究,更好地用法律语言的形式进行表述和表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09-04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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