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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萍:应当遵循“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重”的原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审议时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想法和建议:

第一, 在总体定位上,应该使《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从而实现将可持续发展这一国家发展战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的目的。根据国外立法的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宣示,同时也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和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才能确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原则。

第二, 在实体内容的修改和设置上,应当遵循“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重”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实践中预防管制、整改和救济的逻辑顺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包含“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二)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决策制度,对各有关主管部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明确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设立生态补偿机制,增强各项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应包括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排污收费、污染事故、污染转移、环境税等内容。(五)提出和明确环境权属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机制。(六)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应该有一定的稳定性,调整的对象和范畴应具有广泛性,因此对目前无法具体规定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需要补充的,应该做原则性规定,或设置启动程序,同样对各地通过地方立法以解决当地的特殊环境问题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七)建议修改后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基本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09-04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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