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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佐书:建议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佐书审议时说,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9月11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至今已33年,在这33年中,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污染的环境与形式,环境和承载力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因此有必要修改这部法律。

王佐书委员提以下四点建议:

1.迄今为止,环保领域已经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法律。法律之间应当协调互助,有利于贯彻执行,有利于治理国家。修正案草案在基本定位方面和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多为倡导性表述,一般性口号多,可操作措施少,规范性不强;在处理该法与其他各专项环保法律的关系上,定位不清晰,层次不够高,一些具体规定过于琐碎。而且容易在相关法律之间制造若干矛盾。建议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基本导向、基本要求,使其统领环保领域的各部法律。一些具体的规定可放在各专项法律之中。

2.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总量控制以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1998年、2003年、2008年三次批准的国务院环保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2007年、2012年两次批准的《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无一不是授权环保部门组织编制提出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客观效果较好。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改变了原有的授权,草案不仅改变国务院授权规定,提出由环保部改为发改委提出总量控制指标。而且这一授权形式与其他类似的法律的授权范围矛盾,在执行中容易造成混乱。建议,维持原授权范围,改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这样法律前后一致,不会造成体制性障碍,有利于法律贯彻落实。

3.关于环境标准、监测规范,现行其他各项环境保护专项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监测规范。修正案草案规定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这样规定带来若干法律间的条款冲突,容易造成混乱,给法律的适用性带来若干困难。建议统规一口,维持原有规定,便于操作。

4.法制建设要讲究法律的整体结构,要讲究法律之间的和谐,要讲究法律对社会事物覆盖面,要讲究法律的有效执行,要顾及法律的现在和将来,要顾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总之,要思考全面。我建议在修正案中,加上:1.公众环境权益和公众参与机制。2.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论证。3.排污许可、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4.连续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09-04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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