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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3-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调研,并就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海岛保护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将规划期限规定得更长一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针对不同层级的规划规定不同的期限。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具体规划期限可不在法律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划期限的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具体期限可在有关配套规定中规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有居民海岛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禁止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由海洋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等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移动、损毁领海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法律的规定应当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些沿海地方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已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为集体所有,建议对此予以考虑,妥善处理。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认为,在法律中对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和恰当的,对草案的上述规定以不作改动为宜。对在本法公布前,有的地方已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给集体所有的问题,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在本法施行后逐步征收为国有等方式妥善处理。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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