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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3-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海岛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除禁止进行建设、旅游活动外,也不得进行其他生产活动。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展“建设、旅游等活动”的规定,修改为禁止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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