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但草案对违反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妨碍设置在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造成公益设施破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第29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展建设、旅游等活动。建议第50条第2款在“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工程设施的”之后增加“开展旅游活动的”几个字。草案第50条、第51条、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之后,最重要的是要尽快修复。建议将上述三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朱启委员说,海岛岛屿规划和海岛保护章节内容都涉及军事机关,而第4章监督检查、第5章法律责任,都没有涉及到军事机关的内容,这是不完善的。
姜吉初(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5章法律责任问题,有5条提到了罚款的具体数字,从2000元到50万元。这样规定有操作性,但缺乏科学性。建议删去罚款的具体数字,具体罚多少钱,应该由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