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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章的名称及其他

——分组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10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汪光焘委员说,海岛保护法第三章的名称为“海岛保护”,这样可能会和法名、内容之间产生矛盾,建议进行修改。仍然将特殊用途海岛单独列一章,仍用上次审议的名称和结构为好。

    赵可铭委员说,第3章的标题是“海岛保护”,题目很大,但是底下具体规定的并不是海岛保护的内容,如第17条规定了“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既然本法只保护海岛,这里又规定了保护珊瑚和珊瑚礁,前后不一致。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17条建议增加一条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的内容。因为海岛自然保护区是海洋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使人类了解和掌握海洋环境与资源的规律及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以便更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裴怀亮委员说,第17条,建议在“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之后加上“国防工程”,这也应该列入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的内容。第31条第3款讲的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建议在末尾加上“涉及国防用途的海岛,应同时报军事主管部门审批”。

    丛斌委员说,建议还是保留第一稿的第17条。要保留“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这种活动是不允许的,否则一开口子,海岛的生态环境保护就会出现问题。第2627条说了三件事:一是可以在海岛的沙滩搞建设,但是这要经过严格审批;二是可以在海岛的沙滩挖海砂;三是可以搞填海、围海和连岛工程。实际上这样做把海岛滩涂利用了,这是对海岛生态破坏很严重的行为。滩涂对近海的自净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建议把26条、27条合并,作这样的修改“禁止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和设施”,这是26条的第1款。第2款“禁止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第3款“禁止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及填海连岛工程建设”。除以上三款内容,其他26条、27条的内容全部删掉,如果这样三款的三个口子不放,本法当中的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还是能够落实到位的。

    索丽生委员说,第18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养护”,我建议改为“促进海岛淡水资源涵养”,因为植被对于水资源而言主要起的作用是涵养。从第18条开始,后面分别谈了海岛保护和管理中几个大的方面,比如第18条谈的是淡水资源问题,第19条谈的是生物物种的问题,第21条讲的是能源资源问题,第22条讲的是海岛的公益设施问题,而第20条谈资金的问题,资金对其他条款都有用,建议把第20条放在最后,把各个方面讲完以后,最后体现资金问题。第24条第2款“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收集、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建议改一个词,即把“雨水收集”改成“雨水积蓄”。不光是“收集”,还有前面提到的“储存”,所以改成“雨水积蓄”可能会更好一点。

    符桂花委员说,草案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由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的工作。根据198841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管辖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对于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与海南省的“管辖”如何区分?草案所提出的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全国人大决定的“管辖权”是何种关系,需要作进一步界定和明确。

    庄先委员说,建议删掉第20条,设一部法律有必要再建一个专门的资金吗?第22条建议加上“环境监测、通讯设施”。第24条建议加上“应当进行环境评价”,现在一个工程能否搞,首先要通过环境评价,后面说的那些都是环境评价中的细节。第27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删除“填海”,因为对我们国家来说,国土资源是有限的,科学填海可以制造人工的半岛,比如在香港。机场就是要填出去的,这对增加我国的国土面积是很有好处的。“严格限制填海连岛”是必要的,建国初期建设厦门海堤是为了当时的发展需要,现在又把厦门海堤挖了口架桥,促进海水流通,这实际对整个海域的保护是很有好处的。第31条第3款“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建议区分岛屿大小情况,大的归国务院审批,小的则可归省政府审批。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24条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但草案对于由谁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哪个主管部门审查未作规定,建议加以补充。

    朱文泉委员说,第25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这是对的,而且规划不报请上级批准是不能建设的,但如果说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这肯定是不行的。不管建什么工程都要有路,有工料堆放场,要平整地基场地,都要破坏一些植被,但这是短暂的破坏,建成之后,再搞绿化,恢复生态,这是正常的顺序。怎么可能先去把生态环境搞好以后,再搞工程呢?所以,要删掉这句话,讲“生态保护建设和工程建设同步”就可以了,讲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是不科学的。

    许志琴委员说,海岛的利用和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我们要保护海岛和海域生态的环境,但是也要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开发。建议在第38条中,“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后加上“和资源开发的”。

    金硕仁委员说,考虑到我国海岸线,海岛自然生态曾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存在薄弱地带,因此建议在第3章中写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加大投入,恢复和改善沿海、海岛的生态环境。”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3章分4节,共有26条,占整个条文数量的47%,几乎占了草案内容的一半。而第4章只有4条,第6章只有3条。显得草案的内容和结构十分不平衡。因此建议把现在的第3章分列为两章来写。原因有二:一是尽量取得章节之间的平衡;二是第3章第4节里面规定的内容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第234节是对不同类型岛屿的保护规定。而第1节规定是对各类岛屿保护的一般规定。所以第3章里面的内容从性质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建议把第3章第1节修改为第4章,共有6条内容,起个题目为“海岛保护的一般规定”,第3章的第234节单设一章作为第5章,共20条,在这一章里面集中规定不同类型岛屿的保护措施和办法。这样就解决了前面提到的章节不平衡和所规定内容性质不完全一样的两个问题。

    尚瑞芬(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6条规定了“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议改为“依照海岛保护规划,结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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