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海岛保护规划

——分组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10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索丽生委员说,第9条第3款,“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我个人意见是不要把期限写在法里。即便是20年左右的规划,其中可能还有近期目标、远期目标之分。所以,在法里面把规划定为“20年”是否不太必要?这是技术性的问题。

    朱启委员说,草案第2章提出,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而且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这可能有矛盾。现在的城镇体系规划主要有两种情况,多数规划的期限是15年,根据我们的经验,工作规划不宜上下一般粗,建议用统一规划、分段实施的原则,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年限可以为1520年,沿海省、自治区规划年限可以为1015年,沿海市、县规划年限可以为510年。

    朱文泉委员说,第9条“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确定20年的依据是什么?我想,这个规划应该是50年的中长期规划,15年、30年各搞一次微调。我倾向“长计划、短安排”,而不是一次安排。第10条第2款,“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可利用”三个字不要。无居民海岛都是可利用的,今天不可用,明天就可用了,这方面不好用,那方面好用。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无居民海岛都是可用的。

    庄先委员说,第9条第3款“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我们在制定规划的时候通常分为两个期限,一个是中期规划,一个是远期规划,中期规划一般是20年,远期规划一般是30年。第12条第3款“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建议加上“及符合省级的经济发展规划”。比如我省现在搞的“三都溪开发”是省里的规划,对于某个城市的海岛、某镇的海岛保护规划,可能符合部门海岛保护的规划,但是与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时候,还是必须符合全省经济发展规划。

    裴怀亮委员说,第9条中“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改为“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这个“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制定规划机关之外的有关部门,以使这部法律能更加科学和稳定。这一条第345款讲的分别是规划的期限、规划的审批、规划的公布,建议把这3款单列一条,作为第12条。

    范徐丽泰委员说,第14条关于修改海岛保护规划时,依照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来做。修改时是不是也需要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我觉得修改海岛保护规划,也应该有一个咨询意见的过程,希望能够考虑,在第14条中增加一句,“应征求意见”。

    金硕仁委员说,建议在第2章写入这样的内容,“编制全国海岛生态功能区划,并作为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和确定海岛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依据”。因为编制保护性规划和确定自然保护区必须根据自然生态功能来划。

    尚瑞芬(全国人大代表)说,针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第2章海岛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我个人的观点是,这个时间如果没有法律中规定非要20年的话,能否延长规划的时间。理由是:海岛保护规划如果期限短的话,所作的规划容易受时间的局限,我认为应该延长规划的时间,使作规划的专业人员能够在作海岛保护规划的时候有前瞻性和远期性,进一步保护好海岛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张德顺(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第15条应明确地界定海岛综合调查统计的范围仅限于有关海岛保护与利用的内容,不包括海岛位置、数量、面积、高程、岸线长度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第15条和已经执行的测绘法规定是冲突的,测绘法第32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 李杰
相关文章
海岛保护法(草案)全文及说明
汪光焘作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李重庵作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海岛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立法机关再次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