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岛联席会议秘书长 吕彩霞
(2007年12月12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上午好!现在,我代表全国海岛联席会议秘书处向会议做工作报告。
一、第十三次海岛联席会议以来海岛工作回顾
2005年9月6日-8日在山东长岛召开了第十三次海岛联席会议,会议呼吁,国家应当高度重视海岛法制建设,给予海岛更多的政策扶持,帮助海岛加快经济发展。根据联席会议的意见,国家海洋局通过汇报、介绍,以及组团考察海岛等方式,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等对海岛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与海岛所在省、市、县区一起努力,使海岛工作无论从立法、政策、机构建设、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海岛工作
21世纪是海洋世纪,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世界沿海国家普遍以新的目光关注海岛,人类已开始从政治、经济和军事诸多方面,更加深刻地认识海岛的战略地位及价值,海岛是世界各国提高综合国力和争夺长远战略优势的新领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海岛工作。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要提出有关推进海岛发展、加快海岛立法工作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到目前为止累计已达五十多个。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也多次组织开展海岛专题调研,积极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开发海岛的建议。
2006年9月,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常务副主席张梅颖在调研的基础上,就“加强海岛管理、开发、建设、保护”向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提出建议。认为:目前,我国海岛的管理、立法、监管、实施等工作相当薄弱,无居民海岛利用随意性较大,破坏严重,应当从战略高度重视海岛的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制定,以及管理体制的建设,并逐步形成体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此事重大,请批示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温家宝总理批示:“请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发改委按锦涛同志批示办”。国家发改委为了抓紧落实领导批示,于12月28日上报了关于加强海岛管理、开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情况报告,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管理进行调研规划”。温总理批示:“赞成由国土资源部(具体可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牵头,对我国海岛管理、开发、建设和保护,开展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
在得到总书记和总理的明确指示后,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发改委编制了《关于开展我国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方案》,要求抓紧落实以下四项工作:① 编制《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② 加快推进海岛保护与开发的法制建设;③ 制定促进海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④ 启动海岛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报送国务院,并得到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领导圈阅批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成立了由16个部门参加的“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国家海洋局设立了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我国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保护区建设工作。
(二)推进法制建设工作
《海岛保护法》是海岛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法制保障,从2003年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来,它的制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海岛地区的高度关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8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设立了海岛规划、生态保护和修复、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管理等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草案征求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对于该草案表示支持,认为“制定海岛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尽快提请审议”。当前,正在开展该草案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为配合海岛法的出台,同时解决海岛法出台前后海岛配套制度等问题,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批示,国家海洋局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了海岛法制建设研究工作组,开展了《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对外开放海岛名录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计划将在2008年陆续发布执行。
(三)编制全国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海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特殊的区域,国家需要从战略的高度,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进行科学统筹考虑,制定全国海岛规划,以全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海岛保护法草案就海岛规划编制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在2007年7月,国家成立了有二十几个部门和技术单位参加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研究工作组,启动了海岛规划编制工作,《全国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初稿于2007年10月初完成,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专门听取了海岛县区领导的意见。《纲要》提出了2015年、2020年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权益与管理目标,并规划开展海岛生态与人文资源保护、海岛基础能力建设、海岛经济的发展与结构优化、海岛保护与利用分类管理等工作内容。目前规划正在做进一步修改,待完善后将抓紧报批。
(四)制定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政策
海岛地区交通不便、淡水等资源短缺、基础设施落后,这些现实状况,严重制约了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海岛被称为“东部的西部”。同时,海岛又是一个在国家权益和国防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地理区域,需要国家根据海岛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支持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了多部门参加的“海岛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组”。海岛政策直接关系海岛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海岛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使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家海洋局先后组织各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政策编写组成员前往广东、广西、山东、辽宁等省深入海岛、深入渔民家中座谈、调研,走访了大大小小几十个海岛,完成了十几万字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海岛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在征求意见修改后,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征求意见稿根据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海岛地区交通、水资源保障、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海岛地区教育、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海岛特色经济,进一步加强海岛资源与生态系统保护,加强对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具体包括设立国家海岛发展基金,提高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用于海岛地区的比例,加大对海岛地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海岛地区实行特殊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对海岛地区的金融支持,建立海岛地区产业发展基金,完善海岛地区人才政策,深化海岛地区改革,扩大海岛对内对外开放等。此次提供参会代表,希望大家认真研究修改,并提出意见。
(五)地方海岛开发与保护工作有长足发展
近两年,地方人大和政府都高度重视海岛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强海岛的规划、立法和管理。福建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地方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管理。另外还有20多个沿海市、县政府也发布了海岛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已纳入规范化保护和管理的海岛数量占全国海岛总数的50%以上。各地还在积极开展海岛规划工作,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区海岛规划已经通过评审,另外还有近10个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浙江、广东也开始海岛规划编制工作。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厦门市完成海岛的岛标设计,对部分海岛进行了立碑建设;广东省对旅游开发类海岛进行招投标,积极探索海岛开发和管理的新路子。地方开展的各项海岛工作,为国家海岛发展政策制定和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六)开展海岛调查、测绘等基础性工作
海岛本底资料不清、技术基础薄弱,是制约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对此,国家海洋局在收集、整理全国海岛调查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在2007年完成了全国海岛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908”专项中海岛调查部分2007年已经基本完成;民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召开了全国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海岛地名管理工作的方向、任务和要求;外交部会同军队、国家海洋局开展了领海基点标志的设置工作,目前已经完成63个基点岛标志设置;国家测绘局会同军队、国家海洋局开展的海岛大地控制网建设正式启动;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开展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等等。
(七)国家海洋局设立海岛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协调海岛工作,国家海洋局设立海岛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海岛的保护和管理等职责任务。具体职责包括,草拟海岛保护与利用政策、规划、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标准;拟定和调整海岛对外开放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制定和公布海岛保护名录。划定领海基点保护范围,保护和管理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珊瑚礁、红树林等生态系统,组织修复遭破坏的重点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系统。按规定监督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监督管理无居民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的建造、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负责发布海岛统计公报。
两年多的时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些工作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我们的实践经验,归结起来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取得的成就是总书记的高度重视、是全国沿海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的结果,是党内外各界人士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对同志们在以往工作中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海岛工作刚刚进入起步阶段,海岛地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同时随着开发建设活动增多,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方面,海岛地区远离大陆,交通不便,淡水资源短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尤其是发展不均衡问题严重,生产生活条件与临近大陆沿海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另一方面,海岛生态破坏严重,甚至整岛灭失。从当前情况看,海岛开发普遍缺少规划,开发的盲目性很大,在海岛上随意炸山采石、倾倒垃圾等,已经造成海岛生态大规模退化和破坏,工程项目大规模围填造成许多珍贵海岛整体灭失。近年来,由于海岛保护法尚未出台,海岛管理缺少法律依据,造成海岛生态破坏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往往一个建设项目就要毁掉几个甚至十几个海岛。在我国已经公布的77个领海基点中,位于海岛上的领海基点有75个;有些海岛还是水文监测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它们承担着国家权益、国防、科研等重要使命,对它们的保护事关国家权益和社会利益,而目前却普遍缺乏有力的保护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二、下一步海岛工作思路
海岛工作总体思路是,抓紧落实“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创新发展理念,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高水平开发海岛海洋资源,逐步形成以海岛为依托的第二海洋经济带;破解发展难题,着力加强海岛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把握发展规律,集约利用海岛资源和严格保护海岛生态,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拓展发展空间,加强对边远海岛实际管辖,增强发展潜力和保障国家权益。努力将海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海上明珠。
下一阶段主要抓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推进海岛立法工作
海岛立法是依法建设与保护海岛的基本前提。我们将继续努力配合全国人大,推进国家海岛立法工作,争取《海岛保护法》尽快出台。同时,大力开展海岛保护与利用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工作。逐步实现依法护岛、依法用岛、依法建岛。在海岛立法过程中,将加大立法调研工作力度,认真听取海岛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也希望各海岛县区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二)争取由国务院出台促进海岛发展政策
充分认识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性和加强海岛保护管理的紧迫性,抓紧修改《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海岛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争取尽快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三)出台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对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进行科学规划,是总揽全局、统筹规划海岛事业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海岛能否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根据工作计划,国家将在2008年6月底前发布《全国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在部分海岛地区开展重点海岛规划试点。海岛县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加快编制地方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促进海岛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用科学手段引领海岛经济可持续发展
海岛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比较单一,目前主要是渔业捕捞和海水养殖、旅游、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如何科学合理利用海岛及周边海域发展海岛经济是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我们才有条件、有实力解决好海岛居民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国家设立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该经费是根据《国家“十一五”海洋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海洋事业发展需求提供的。
该专项重点支持领域包括生态岛建设工程技术与示范,海洋生态养殖技术研发,海水养殖生物病害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海岛生态环境容量评估及污染总量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海岛与海岸带资源资产评估和可持续应用研究等,各海岛县可以就本地区关心的问题,与有关科研院所联手,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此项经费,开展相关研究。
(五)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
无居民海岛是海岛保护与管理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关系到国家的权益和安全,是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但是,由于面积小,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对这些海岛的保护与管理的难度大,问题多。针对无居民海岛的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2003年,国家发布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目前,正在起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办法》等。希望海岛县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无居民海岛巡航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共同维护国家权益和国防安全。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海岛意识
海岛建设与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进。国家和海岛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海岛价值的认识,增强公众对海岛和海岛文化的了解,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海岛、保护海岛,共同促进海岛发展的良好氛围。
海岛作为蓝色海洋上的璀璨明珠,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海岛县区要不断加强联系与交流,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海岛建设,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