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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洪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5月10日和20日,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代表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的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草案第一条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对草案的规定表示赞成;有些建议再适当提高或者针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有些建议适当降低。经综合分析研究上述意见,考虑到草案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要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建议维持草案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征集到的意见中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经分析认为其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建议结合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予以解决。

    二、草案第三条将现行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级距作了调整。其中,第1级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500元。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建议将第1级的税率适当降低,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中较低收入人群的负担。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测算,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这样将加大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使其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三、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还对草案规定以外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一是,有些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抓紧研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二是,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考虑到这一改革目标已列入“十二五”规划,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落实。三是,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各方面还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本次国务院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及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对其他内容可以抓紧研究,适时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由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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