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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安代表建议:改进个人所得税制

法制网记者 张庆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已显得相对滞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提出三项改进建议:

  首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1980年开始,我国第一次出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当时定为每月800元;到了2007年,提高至1600元;紧接着2008年,又提高到了2000元。近年来,全社会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很高,尤其是普通工薪阶层更是如此,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理由:一是随着我国物价水平的整体提高,物价上涨的幅度远远高于我国前两次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上调的幅度,物价提高对普通工薪阶层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适当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仅可以直接增加人们群众的收入,而且对推动我国消费增长也有很好的刺激作用。二是我国1980年开始设置的个税,只是为仅占总人口0.001%的富人们设置的税种,到了2009年,国家统计局于当年4月10日发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薪已经为2436元。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能将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一网打尽,个税的纳税主体成为了工薪阶层。因此,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确能让4亿工薪阶层受惠。三是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已经提高了个税的减免额,这对保障工薪阶层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国内消费增长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样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我国也可以借鉴。

  第二是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目前,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适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中起征点以上不超过500元,以5%税率计;超过10万元的,以45%税率计。自1994年以来,我国只进行了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并未对税率和级数进行调整。从当前的现实和长远的发展来看,建议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应该向低税率、少级距的方向调整,将目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缩减到5级或6级,同时,还可以适当降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其理由:一是实行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符合国际惯例,不仅有利于普通工薪阶层减轻负担,而且也有利于推动壮大我国的中等收入阶层,也就是加快形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二是实行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利于人才的开发和引进,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尤其要加快服务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人才,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不利于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的作用。三是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对减少偷逃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事实说明,较高的税率可能会助长偷逃税的倾向,较低的税率甚至可能增加税收。

  最后就是改进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是个人,虽然计征方式简单,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现行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因素,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家庭必要支出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很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张兆安代表说,其理由:一是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公民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二是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在个税征收上,忽略公民家庭的存在,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有损于公平公正,也不够人性化。三是世界上多个国家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四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已经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只要政府重视,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家庭收入作为个税计税条件是可行的。

法制网记者 张庆水

  来源: 法制网 2011-03-13
责任编辑: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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