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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4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规定了应在十日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但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没有关于送达时间的规定,也应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分别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保证赔偿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规定: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条中对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时限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规定:“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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