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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关注权力制衡和经费保障两大基础性问题 专业人士分析

国家赔偿法修订直捣要害深意何在

杜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闻快读

  施行了十几年的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不适”症状,近年来越来越明显。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要想有效化解国家赔偿中存在的这些弊端,必须解决好“权力制衡”和“经费保障”两大基础性问题,而这正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最为惹人关注之处。

  □在整个国家赔偿中都需要贯彻权力制衡理念

  □对当事人来说国家是整体不是谁有错谁支付

  

  焦振生这些天来格外关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记者发现,作为一名亲身体验过国家赔偿过程的当事人,焦振生关注得很具体,也很“专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草案的这些规定下面,焦振生特意用笔作上了记号。

  焦振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较早发现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设下投资陷阱的人。2006年年底,万里大造林公司迫于舆论压力,同意给焦振生等少数几位投资者退还投资款,还拿出25万元作为给焦振生的赔偿。

  25万元赔偿款刚刚拿到手,焦振生便进了看守所。告他的正是万里大造林公司,理由是“敲诈勒索”。

  因犯罪事实不清,2007年12月,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作出了对焦振生不予起诉的决定。从2007年5月8日被送进看守所到同年12月14日获释,焦振生整整被羁押了219天。

  此后,焦振生开始了艰难的索赔之路。从2008年1月8日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开始,一直到9月底,焦振生走出看守所大门近300天后,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金。

  手拿21748.89元国家赔偿金,年逾古稀的焦振生说不清心里到底是个啥滋味:心酸?是啊,被错误羁押219天与拿到的两万多元国家赔偿金之间,总也划不出个等号。高兴?确实,比起那些历经漫长维权之路还得不到国家赔偿的人来说,够“幸运”了。

  焦振生公开表示,会继续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公道,因为他相信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曾感慨:“当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那种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的情景是引人深思的;那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是难以估量的。”

  山东省一位人大代表谈及国家赔偿时也曾这样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关键在于公民权利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

  记者发现,施行了十几年的国家赔偿法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等“不适”症状,近年来越来越明显,也使得人们对这部法律的修订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今天,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要想有效化解国家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解决好权力制衡和经费保障两大基础性问题,而这正是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两个最大亮点。

  建立强有力外部监督制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被要求赔偿的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不了违法侵权,就跨入不了赔偿的门槛。因此,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这就等于扫除了国家赔偿路上的第一只拦路虎,极大地方便了赔偿请求人,也充分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的思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深有感触地说。

  北京律师刘志洪认为,在整个国家赔偿中都需要贯彻权力制衡理念,从而彻底解决国家赔偿难的问题。

  据刘志洪介绍,我国的国家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而法院自己也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是赔偿大户,法院不仅要对自己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赔偿,而且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查封、违法执行等进行赔偿。特别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法院乱查封、乱执行情况时有发生,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极大,比如有些执行人员与评估人员、拍卖人员相互勾结,低价贱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这些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要赔偿,但是如果法院不赔偿,谁来管?

  记者查阅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这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坦言:“这也是一种监督制衡,但它是内部的,难免出现自己人管自己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对赔偿请求人是很不利的。”

  那么,如何建立对法院赔偿的外部监督制约呢?

  吴革认为,需要引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专业性、权威性、有效性是其他监督难以比拟的。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上级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作出决定。

  吴革强调说,检察机关进行司法赔偿监督,一定要运用自己的调查权,只有在调查核实有关的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提出有力的纠正意见。

  从根本上解决赔偿经费难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自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依据历年统计数据分析,从总的趋势观察,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有关国家赔偿的申请和决定赔偿案件的数量在上升,在经历了两次增长高峰后又趋于回落。

  记者得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和决定赔偿案件的数量,在1998年至1999年间出现了第一次高峰。权威人士分析认为,究其原因,是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刚开始施行,一批被收容审查人员的案件得到集中处理后,经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和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呈现出较快上升,赔偿案件由此“激增”;2003年至2004年出现了第二次高峰,源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活动,一批被超期羁押人员因此提出赔偿申请。

  2006年10月30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的情况时专门提到:“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9件,通过督促协调,目前已执行515件,执行金额2045万元。”

  据记者了解,为了兑付这些赔偿决定,一些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面,找有关部门协调、督促解决,有些基层检察院采取扣发干警工资或者其他集资方式,还有些甚至采取借款的方式筹集经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部门负责人向记者回顾2006年“清理落实未执行赔偿决定专项活动”时感慨道:“国家赔偿难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经费保障。”

  据专业人士分析,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1月25日颁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先行垫付,再申请核拨。但事实是,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包括部分东部地区的地方财政,并未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检察机关自身经费无力垫付。尤其是在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单位不允许有自留资金,实行阳光工资,单位更是无法垫付。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中,有些是赔偿义务机关垫付不了,有些是垫付后财政部门不予核销,结果对老百姓来讲,都是拿到赔偿决定实际上却拿不到钱。

  最高检的这位部门负责人说,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各级财政要留出这方面预算,但是实际上基层财政没留,有时是等到年底时从预算备用金拿出,还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说“这是你司法机关办错案,凭什么要我们财政拿这个钱”,不愿意拿的后果是导致了”法律白条“的产生。

  一位消息灵通人士告诉记者,赔偿经费能否落实是全国人大修订国家赔偿法讨论中公认的大问题,也是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讨论的意向趋同———只要作出赔偿决定,不管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还是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在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此修改与以往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什么不同呢?

  记者向一位法律实务界人士请教,得到的回答是:“原来没有这项规定。如果现在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在15天之内支付,容不得你说有没有预算、有钱没钱,反正你得在15天内把钱给申请人,因为你代表的是国家。我认为这是解决国家赔偿难最核心的修改内容,体现了由单位赔偿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国家财政采取的是分级分灶体制,比如:中央做了预算,但不管县级财政,省市也不管县这一级。但大量的案件集中在基层,错案也相对集中在基层,但是基层财政很苦,没钱,有句话叫做“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哭爹喊娘”,根本没有进行国家赔偿的能力。这就导致真正用于国家赔偿的经费不足。因此,不少学者和部门都建议设立国家赔偿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几级财政出钱,共同设立,统一使用,彻底解决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

  这位人士补充说:“对当事人来说,国家是一个整体,不是谁有错谁支付,如果这样就没必要进行国家赔偿了。”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2008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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