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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洪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5-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国防动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专门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2月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指导原则。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既要考虑国防安全的需要,又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还要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增强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力度,建议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制造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促进国防产品的创新,建议增加规定科研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的研发也应享受政策优惠。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形式和方法,并对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为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而且也应当为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建议将两条合并,并明确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作出相应修改。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完成重大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往往需要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应当明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协调职责,并给予支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担负军队作战支援保障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所在部队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统一由军事机关指挥,但其勤务和生活保障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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