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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5-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4日下午对国防动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解决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得不到保证的问题,建议明确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后增加规定:“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军事装备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维修保障的任务很重,对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草案仅规定了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单位应当落实国防动员的任务,还应当增加对承担相应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的要求,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中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拒不履行国防动员义务的行为,应当强制其履行,同时对公民不履行国防动员义务的行为采用罚款的处罚方式也不妥当,建议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上述两条中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逾期不改的,都应当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分别删去这两条中的第二款。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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