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林强委员说,草案第27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的要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一个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是离开“1个月以上”,条款中提到的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法律的用语经常提到的是“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而这里提到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有没有依据?值得推敲,这是其一。其二,离开1个月以上的要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而且联系方式改变了还要及时报告。随着现代战争的发展和需要,可否把“离开1个月以上”改为“离开时,应该向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我认为这样会更妥当,有助于人们树立有关国防动员的法制观念。同时,第30条中也有提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建议考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律用语。
黄镇东委员说,草案第27条关于纳入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的征召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需要报告的规定,我认为落实起来比较困难。现在进城务工的农民很多,有两个统计,一个数是一亿两千万,一个数是一亿五千万,不管怎么说,都上亿了,而这部分人中大部分都是农村的青壮年,相当一部分都是预备役人员,27条这样表述不太好操作。此外与64条的规定也要衔接起来。希望修改法律草案要注意提高法律操作上的可行性。
李祖沛委员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很大,尤其是农村广大的农民工外出打工,很大的流动性人口给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如何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预备役人员的管理,真正做到招之即来、短时间内即能集中,需要有切实的措施。我看了一下草案,第27条离开常住地1个月以上应该报告和64条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光靠这两条管得住吗?我持怀疑。现在很多外出打工的不仅是离开1个月,离开原住地两三年的大有人在,到动员的时候人找不到,恐怕要罚款都找不到人。建议这方面再研究一下,这方面的措施建议要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备役人员平时如何管理,这是一个大问题,不然到了真正需要人的时候不一定找得到。
沈春耀委员说,草案第5章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提到对于预备役人员的征召,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对预备役人员进行管理,草案第27、30条都提到了常住户口所在地。我觉得,现在人员流动变化很大,与过去有很大不同,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能不能适应预备役人员的征召,确实是一个问题。如果常住人员的户口不在这个地方怎么办?户籍上的人员不在本地常住怎么办?现在有关的条文还是按照原来的户籍管理体制设计的。现在中西部地区人口大量流动到东部、农村流动到城市,而且是长期的。现在农民工有2亿人,在外地的有1.3、1.4亿人,因此要考虑一下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现代人员流动变化的情况。
方新委员说,关于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就是刚才大家提到的第27条和第30条。第27条的规定在目前情况下比较难做到,因为流动性太大,甚至并不是全国流动,而是全球流动,时空变化都太快。建议与第30条结合起来,把27条改为“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未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已经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应当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就是明确规定每个公民的责任,一旦国家宣布国防动员,每个预备役人员应该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报到,至于报到的方式,可以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等,报道说清楚当时所在的准确方位、准确的地点、联系方式就可以了,然后继续规定“预备征召人员接到通知的时候应当立即到指定地点报到”。这样的规定可能较易操作。
冉崇伟(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7条“预备人员离开的时候需要去主动报告”,我认为除了个人报告之外,建议增加“地方政府有责任掌握所管辖地区人员的外出动向”。因为国防动员不完全是外出打工人员的事情,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现在的情况很特殊,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让他们养成离开户籍地时到地方政府报告的意识和习惯是比较困难的事情,用惩罚解决不了所有问题,重要的在教育,因此,我认为如果增加政府的一条责任,地方政府在与外地打工人员沟通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国防动员法宣传和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
朱启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强化企业、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草案第29条第1款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对做好征召工作只是协助关系,比较简单。建议对预备役人员被征用后,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享受待遇等内容加以明确,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我认为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当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三难”,即“人员难集中、经费难筹措、任务难完成”。这些问题都需要具体加以明确。
程苏(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27、29、30条都讲到了,预备役的人员要离开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该怎么办。这个规定用在现役部队还好说,但是对于预备役部队就不好办,我们国家现在流动人口特别多,不光是农民工进城,而且大学毕业生流动性也比较强,比如今年就毕业700多万人,大学毕业生应该说都属于预备役人员。如果说按照离开户口所在地一个月的规定,那么我认为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能不能根据现在的需要,把预备役人员的身份和他的身份证挂钩,这样的话,你的身份证在当地都有登记,就纳入到了当地的范畴,以后被征召也不一定返回到常住户口所所在地。建议规定为就地接受征召。再比如,草案第29条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该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如果没有单位的人怎么办?什么样的人能够征召他们?建议草案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