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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分组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发言摘登之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4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陈斯喜委员说,草案第10条“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要设立这样一个动员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然后再说这个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责。第2款,“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应先明确要设办事机构。建议改为“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3款,“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国防动员是极少采取的一种措施,需要举全国之力,需要一个极高权威的机构来实行国防动员,这个机构要么就是国防动员委员会,因为动员准备工作就是由国防动员委员会来做,如果进入国防动员的话,为了保证它的连续性,还是由国防动员委员会来实施更好一些。

    朱文泉委员说,草案第10条第3款,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授权的机构是什么机构?是指国防动员委员会,还是另外增设的机构?按照上下文来看,应该还是指国防动员委员会,但是国防动员委员会不是领导机构,是组织、指导、协调机构。所以,它要能实施组织指挥国防动员,必须要经过授权,不授权它就是一个协调机构,授权以后它就可以是一个组织指挥机构。因此,建议草案应把“授权的机构”写明确。如果不是指国防动员委员会,而是另外的机构,也需要写明确。

    郭雷委员说,有点两建议仅供参考。第一,建议对草案第10条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定义多说一句,比如谁来设立这个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这是因为在我们这部国家国防动员法中,“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第10条中第一次出现。第二,建议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以使该法颁布以后有效地实施。以第11条为例,第11条不到两行字,但这条中“有关”这个词连续出现了三次,有点模糊。制定细则,可以使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更好的协调配合,避免将来可能出现某些职责不分明或职责交叉重复等问题。

    石泰峰委员说,提两点具体建议。第一,建议在第2章中进一步明确地方国防动员领导体制,草案第8、1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的国防动员领导体制,地方的国防动员体制涉及到三个主体,一个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一个是军区,一个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第10条规定,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管理肯定包括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关系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而且在权限上有交叉。建议进一步明确两者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第二,建议把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表述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把“法律、法规”写在前面,因为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是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制定国防动员工作方针、政策的依据。

    黄镇东委员说,草案第10条,国防动员委员会这个机构现在就有,但是法律上不明确。这次出台国防动员法还是先由法律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这个机构,之后再讲它的职责是什么比较好。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建议要慎重些,现在这样的写法,感觉是把国防动员前和动员后分开来了,这样不利于国防动员工作的开展。希望修改的时候能够把前后工作衔接起来,便于国防动员工作的统筹和连续。

    李树文(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仅对草案第10条中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表述提点建议,本法中应该对国防动员委员会授予必要的法律地位和比较明确的职责,能不能单列一条,或者在第10条中列一款,“根据需要,设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然后再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黄燕明委员说,草案第12条应该增加有关解除国防动员期限的规定。参阅资料中提到,美国全面动员以后,在宣布战争或紧急状态结束6个月以后,人员的服役期才可以解除。我们没有写到具体的期限,这样会不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宣布战争状态或是紧急状态结束了,同时就意味着国防动员结束了?如果不是这样一个概念,那就还需要再宣布一次国防动员的期限结束。与其这样,不如在法律上规定,宣布战争或紧急状态结束以后,还有一定时间的服役期,能够保证再动员有关力量。所以,我认为这个地方是否可以增加有关解除国防动员期限的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04月28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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