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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动员法总则

——分组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发言摘登之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4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方新委员说,制定国防动员法十分必要,而且草案已有比较好的基础,我基本赞成。建议在总则中加一条,阐明国防动员的定义和内涵。因为绝大多数老百姓,包括人大常委和人大代表,对国防动员的含义也不一定能够准确理解。这次会议发的国防动员法的参阅资料讲得比较明确,建议增加第3条,即“国防动员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即国防动员不是一般的应对危机,它是要转入战争状态。然后“适用情况,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安全,遭到战争或者其他军事威胁,以及需要采取国防动员手段应付的其他安全威胁情形”,这是第一款,第二款写明国防动员的等级,“国防动员包括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两个等级”,把等级写清楚,后面的条文可以做相应的修改。总之,一定要明确什么是国防动员,让大家对此有一个明晰的了解。

    姜兴长委员说,提两点建议,第一,建议把立法根据写进去。这部法律草案讲了立法目的,没有讲立法根据,建议增加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制定本法的内容。因为国防动员是国防法确定的一个基本制度,所以是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制定本法,这几个字要加上。第二,第3条写得非常好,全国要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权力在哪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防动员、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符合宪法,非常好。

    马之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国防动员法是国防法的一部分,是贯彻国防法的具体法律,或者说是继续实施国防法的一部专业方面的法律,国防动员法总则中第1条应明确这一内容。可以简单地增加几个字,为了贯彻国防法,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现在的写法国防动员法与国防法的关系不太明确。

    何晔晖委员说,提几点建议。第一,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调整范围。总则第2条规定“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那么,哪些方面属于国防动员的准备,哪些属于国防动员发布初期的内容?哪些属于国防动员令发布之后的内容?现在混在一起,不清楚。希望能够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第二,这部法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也涉及其他相关法律,因此建议要和宪法相衔接,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好。

    郎胜委员说,草案第4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建议改为国防动员工作应当坚持这个方针。因为,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动员,而在平时工作时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郑功成委员说,从完善角度出发我有两方面的建议:第一,总则中谈到平战结合的原则,我认为非常重要,尤其是后面有一个条文提到了应急管理,在很多方面又跟平时的应急管理应有密切关联,和有关紧急戒严的法律也应该衔接,所以平战结合的原则在这方面还应得到进一步的体现,现在应急管理只在一个地方提到了。第二,我非常赞成总则中谈到的军民结合,但这一原则体现得还不够。军民结合很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的、民间的资源如何调动投向国防项目、国防科研,以及物资储备等等。这方面国外有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在国防工业发展中,完全靠政府的公共资源是不足的,如果能够通过公共资源的投入,通过军民结合的方式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向国防项目,或者军民两用项目、平战结合项目,这将有利于国防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在法律中有允许、引导民间或社会资源投向国防项目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

    姜吉初(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5条“公民和组织”的表述,建议修改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做这样的修改,一是与上位法一致。宪法对于公民和组织这一概念的表述用的就是全称。二是在总纲中用全称,之后的条文再用“公民和组织”,指代就比较明确清晰,以防歧义。

    范徐丽泰委员说,国防动员法草案起草得很好,整部法律的框架和内容都是比较成熟的,我赞成这部草案早日通过。在第1章第5条,讲到了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公民和组织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为什么不是“应当执行的国防动员任务”?有执行了才有完成。完成的意思应该是尽早要完成,不如直接说“执行”。因为在整个动员过程中已经有了很全面的准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04月28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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