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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等资金物资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等资金物资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强化了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来源: 新华网 2008-12-27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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