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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分别规定,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观测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收到地震预测意见或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报告后,应当登记;收到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的,还应出具接收凭证。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在这两条中分别增加规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收到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震情会商会应邀请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对学校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总结抗震救灾工作的经验,学校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很有必要。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地震灾区的省、市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这些资金、物资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布,以接受群众的监督。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布的规定。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12-27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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